出口骗税2000万的“闪电二号”大案
时间:2016-07-23 14:31 来源:未知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全国出口退税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江苏省常州市欧加美公司出口退税额逐月倍增,幅度之大令人费解,遂指令常州市国税局重点稽查。初查发现,欧加美公司具有骗取国家退税款重大嫌疑,公安部及国税总局高度重视,将此案定为“闪电二号”,联合指挥督办,指令欧加美公司所辖的常州市公安局戚墅堰分局具体承办。
占国家的便宜 鼓自己的腰包
2014年12月10日,“闪电二号”案开庭审理,戚墅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王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席上的刘勇面如土色,憔悴不堪。这个外表木讷的普通农民,仅仅一年半,在没有实际经营一笔出口业务的情况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打造了遍及全国的“骗税帝国”。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严密,申报条件严谨苛刻,他怎么就能如此神通广大的呢?
现年57岁的刘勇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某农户家庭,初中毕业后从学徒做起,生意场上摸爬滚打,先后承包陶瓷厂、经营服装出口生意。他精明灵活,对市场规律有敏锐的把控能力,生意场上没跌过跟头,顺风顺水逐渐积累起千万产业。也正因为刘勇在生意场上始终风调雨顺,所以他后来骗取国家退税款也就胆大包天,不计后果,认为凭自己的两把刷子,肯定能稳操胜券。
近几年,眼见生意越来越难做,进账的银子越来越少,刘勇盘算:服装出口贸易竞争愈发激烈,仅凭商品差价获取的利润越来越薄。但出口货物仍然可以得到国家扶持,获得退税款,想要多挣钱就得多占国家的便宜……
根据我国出口退税规定,出口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三项关键单证:经海关审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经外汇管理局审核的外汇核销单,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三个票证的审核认证已实现全国联网,使用假票证蒙混过关决无可能。然而,任何制度都不会完美无缺,外贸经验丰富的刘勇窥探到了一线生机。
在深圳市,有大量从广东省及周边地区采购服装、面料等轻纺产品的境外客商,他们缺乏出口资质,为了将货物销往境外,通常采用“买单出口”的方式。即向报关行支付费用,购买其他有出口权公司的出口单证用来报关。正是这一违规出口现象的频繁存在,为刘勇实施骗税犯罪提供了可能。
2011年,刘勇第一次“试水”成功。非洲籍外商詹姆在深圳服装批发市场采购了价值60万元人民币的运动服,为将上述服装运回非洲,詹姆支付一定费用,委托深圳市的A报关行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此时,刘勇将与自己合作的常州欧加美公司的空白出口单证提供给A报关行,由该报关行以欧加美公司的名义为詹姆办理出口手续,就是说海关将詹姆的货物当成是欧加美公司的出口货物允许通关出境。刘勇拿到A报关行审核过的报关单后,向山东一家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勾当的B公司购买了6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又从香港一家地下钱庄C公司购进相应外汇,汇进欧加美公司的外汇账户,从而在账面上证明这笔60万元的外贸业务是欧加美公司正常的实际出口业务。
最后,刘勇将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外汇核销单邮寄给欧加美公司,由该公司伪造欧加美公司与C公司的出口合同,向常州国税局申请出口退税。
从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间,刘勇采用这种方式,先后91次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以欧加美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关,虚构欧加美公司货物出口事实,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1000多张,先后119次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784万余元,刘勇从中实际获利数百万元。
三方合力联动 还原事实真相
“闪电二号”侦查行动紧锣密鼓地展开。调查发现,欧加美公司退税手续齐全,增值税发票、报关单等退税单证都没有破绽,而为该公司提供出口货物的企业却大多已注销,导致下线查无实据,难道都纯属巧合?
稽查人员同时发现,欧加美公司作为一家江苏的企业,为何从新疆、山东采购货物后不惜成本,千里迢迢运至深圳来报关出口呢?这明显违背市场规律,不合常理。针对疑点,稽查人员赶赴深圳调查取证。他们在深圳海关调取了为欧加美公司运输货物出境的船运公司的原始海运提单,发现与欧加美公司留存的提单根本无法对应,这说明,欧加美公司根本不是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欧加美公司通过虚假出口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嫌疑越来越明显。
公安机关当即控制了欧加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潘,他交代,该公司所有的出口退税业务都是委托一名叫刘勇的深圳商人办理的。公安机关立即赶赴深圳,缉拿主犯刘勇。
此刻的刘勇,正在自家别墅里悠哉地等待着一笔227万元的出口退税款的海关审核手续下来,国家的真金白银就进自己腰包了。岂料,便衣警察敲开了他的门,他被缉捕归案,并追缴赃款人民币100万元,查封其个人房产4套。
谁知,刘勇的落网并没有使案件侦破取得预期的进展。到案前,刘勇等人早就销毁了全部账册。到案后,刘勇要么避重就轻,要么信口胡编,几天审讯下来,关键口供仍然为零,侦查工作遭遇瓶颈。
另一方面,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涉及近百家企业,这些企业分散于江苏、山东、广东、香港等处,零口供的情况下,哪些书证必须调取,哪些证人需要询问,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定案证据体系如何构建,都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难题。
时间紧,任务重,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戚墅堰区检察院抽调办案精英组成专案组,迅速熟悉出口退税专业知识、全面审查案卷,改变之前“由供到证”的思路,主张利用“书证逆查法”,即从出口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外汇核销单等退税环节的书证入手,梳理出犯罪形成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人员流,再与正常出口程序进行比对,从差异之处来查证刘勇逃避层层监管、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犯罪全过程。
该案主要承办人、年轻检察官王波第一次承办如此重大疑难案件,他不分日夜查阅现有的材料,恶补相关税务知识,列出补充侦查意见40余项,为短时间内有效调取证据提供了明确的方向。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三方联动配合,搜集固定各类证据55册,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槌落下 案后思考
2014年5月9日,检察机关将刘勇、梁潘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勇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万元;与刘勇“深度合作”的欧加美公司也难逃法网,被判处罚金750万元。至此,“闪电二号”案告终。
出口退税,是指对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流通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政策。这项政策对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出口、扩大创汇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槌落下,王波根据办案中查找梳理的刘勇等利用的监管漏洞,撰写了《“假报出口”骗税犯罪新动向及防范对策》一文,向各级海关提出检察建议,从加强多部门协作、注重对增值税发票的基础管理、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制度以及加大骗税案件查处力度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王波认为:出口退税过程中,税务机关一般只审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但无法核实出口货物是否真正由开票企业负责生产和装运;出口地海关主要检查货物出口是否真实,而货物名称、金额、数量等是否正确则很少监管。外汇管理局则关注出口货物在规定时间内是否办理外汇核销,并不审查资金来源及走向。虽然制度严密各司其职,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却没有实现联动,导致刘勇之类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