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二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第33条第一款: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
11、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工贸易的资格和能力;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海关注册登记;、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开展加工贸易的有效批准文件;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排版图、工艺配方等;
6、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7、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按规定提交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8、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9、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附件1);
10、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手册备案等加工贸易业务时,还需提供《代理加工贸易委托协议书》(附件7);
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时,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
3、申请变更的手册、变更预录入呈报表等资料;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延长加工贸易手册的有效期限时,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书面材料;
3、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申请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1、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附件2);
2、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3、承揽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盖承揽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
5、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三)申请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附件3);
2、调出、调入方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购销合同或协议;
4、《结转货物收发货单》(附件4);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四)申请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1、经营单位关于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申请;
2、转入、转出企业《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附件5);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五)申请核销加工贸易手册
1、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核销书面申请;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产品的实际单耗核算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排版图、工艺配方等;
3、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4、《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呈报表》;
5、进口料件使用清单;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六)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
1、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申请;
2、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附件6《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
3、来料加工货物的物权所有人同意放弃该批货物的证明材料;
4、《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办理程序:
1、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申请备案的有关材料(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的,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海关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可视同已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再单独制发受理、许可文书(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决定书或准予许可决定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不予备案的,海关应当依法制发《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海关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外发加工的,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上签注“准予办理”字样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再单独制发受理、许可文书(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决定书或准予许可决定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不批准外发加工的,海关应当依法制发《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结转计划备案手续如下:(1)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提交转出地海关,海关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准予许可的在表中签注“准予办理”字样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2)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3)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批准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提交转入地海关(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4)转入地海关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准予许可的在《申请表》中签注“准予办理”字样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留存第二联,将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5)转出、转入企业按照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办理具体登记及报关手续。
转出、转入地海关在审核企业深加工结转申请时,不予批准的,制发《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要求海关出具受理决定书或准予许可决定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
4、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余料结转的,海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在企业《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不再单独制发受理、许可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要求海关出具有关受理决定书或准予许可决定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
5、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的,海关自接受企业报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经本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准予核销的,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单》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可视同作出许可决定,不再单独制发受理、许可文书;企业因报核数据不准确、余料、边角料未按规定处理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海关核销要求情况的,海关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说明海关不予核销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后可以重新报核。
6、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海关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准予放弃的,在《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可视同作出许可决定;经营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或者有其他法定不得放弃情形的,海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关货物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总署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