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生产企业常见问题 >
一生产企业停产后,从别的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符合视自产吗,允许退税吗?
时间:2016-07-16 14:09    来源:未知    点击:
 问:A生产企业自2014年8月份停产,停产后,还有库存没有处理完毕。另外A企业与外商仍有订单,企业就将订单交给另一生产企业B来生产,生产完成后B给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用于出口。2014年10、11、12月A企业出口了几单货物给它从前的老客户。符合视同自产条件吗?允许退税吗?
 
      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A生产企业2014年8月已停产,已不具有生产能力,所以说该公司已不符合生产企业的条件,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所以说A企业出口后不允许退税,可以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其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留存企业备查。
网站首页  |   最新政策  |   外汇  |   海关  |   电子口岸  |   培训中心  |   下载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2015-2020,外贸会计咨询网版权所有,严禁复制
©北京龙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Teb:18611315981/010-58345855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 清华科技园 科技大厦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