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生产企业常见问题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征税,是否包含生活区基
时间:2016-07-16 14:12    来源:未知    点击:
  问:财税〔2012〕39号: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请问这里面的生活消费用品包含哪些?我司给综合保税区出口生活区基建物资可以退税吗?出口到潍坊综合保税区企业的生活消费用品按增值税征收处理,生活消费用品的范围感觉比较模糊,是否包含:综合保税区企业生活区基建物资、基建设施等?
 
       答:财税[2008]10号第1条规定: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此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但财税[2008]10号第2条规定的“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财税[2008]10号附件,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和财税[2012]39号第3条第2项规定的“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6,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除外。
网站首页  |   最新政策  |   外汇  |   海关  |   电子口岸  |   培训中心  |   下载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2015-2020,外贸会计咨询网版权所有,严禁复制
©北京龙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Teb:18611315981/010-58345855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 清华科技园 科技大厦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