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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和进料加工方式出口,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时间:2016-12-26 11:47    来源:未知    点击:

问: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业务,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业务有什么不同,我们是一个生产企业,有一个子公司是外贸企业,有没有具体的流程。

       答:出口企业不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一律实行免税政策;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1)来料加工方式出口

       ①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出口

       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出口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行来料加工;一种是委托来料加工。一是生产企业自行来料加工出口以后,只是确认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用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生成明细数据,不用将《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明细表》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口报关单、进料加工手册海关结案通知书等免税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存档。只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免税销售额即可。

       二是生产企业委托来料加工出口,需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录入,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申请录入。

       A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4号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a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b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B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核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a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b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c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意: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②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出口

       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出口只有一种情况是委托来料加工,具体免税操作和生产企业委托来料加相同。

     2)进料加工方式出口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方式出口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FONT>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10项规定,企业先进行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然后进行出口明细申报录入,生成电子数据,生产企业申报系统根据备案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自动计算进料加工的两个抵减额及退税额、免抵额;在出口之日的次年11-420日之前进行年度进料加工核销,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B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在企业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只做一次,如果已经备案过了,新手册无需备案。举例说明,生产企业经营期限是10年,只要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计划分配率备案做过一次了,以后的10年就不用进行备案了。企业虽然有出口业务,但进料加工业务是在20149月初发生,第一本手(账)册需要进行计划分配率备案。

       C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操作步骤:向导-进料向导-计划分配率备案录入,由于是初次发生进料业务企业,直接录入进料加工手册的内容即可。

       ②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方式出口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方式出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一种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作价出口。

        A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如果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一般情况下,进料是全额保税的,其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国内企业开具加工费金额。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4条规定: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

       B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作价加工出口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以作价销售方式的,经海关批准在国内销售的进料保税料件不视为进料加工,应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公式,将保税料件国内作价销售的成本并入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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