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一、对于从事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采用差额结汇方式导致不能全额收汇的问题,经请示上级,允许企业将差额结汇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以下简称30号公告)附件3第(九)条的其他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将进口冲抵出口不作收汇部分视同收汇处理。出口企业应在2014年4月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企业应将属于差额结汇的出口报关单汇总为一条数据,直接虚拟一份出口报关单进行申报);
2、不能收汇原因书面说明(参考附件1,以此为准,已报送的按此格式重报);
3、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分局查对后退回企业备查);
4、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分局查对后退回企业备查)。
二、对于存在直接出口及转厂出口情况的企业,进口冲抵出口不作收汇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直接出口耗用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直接出口额+转厂出口额)]*进口总额
注:进、出口金额统计口径为报关单注明的进、出口日期属2013年的进、出口货物
三、为减轻进料加工企业工作量,企业填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时,可将属于差额结汇的出口报关单汇总为一条数据,直接虚拟一份出口报关单进行申报,但申报数据必须与企业实际情况及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中的数据一致。《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差额结汇情形)的具体填写说明详见附件2。
请企业注意:如《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第8栏“已收汇金额”和第9栏“未收汇金额”合计数小于第6栏“折人民币销售额”的,必须查找所填报数据是否遗漏其他不能收汇原因,如无法提供不能收汇合理理由的,根据3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应出口货物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各出口企业:
一、对于从事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采用差额结汇方式导致不能全额收汇的问题,经请示上级,允许企业将差额结汇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以下简称30号公告)附件3第(九)条的其他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将进口冲抵出口不作收汇部分视同收汇处理。出口企业应在2014年4月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企业应将属于差额结汇的出口报关单汇总为一条数据,直接虚拟一份出口报关单进行申报);
2、不能收汇原因书面说明(参考附件1,以此为准,已报送的按此格式重报);
3、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分局查对后退回企业备查);
4、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分局查对后退回企业备查)。
二、对于存在直接出口及转厂出口情况的企业,进口冲抵出口不作收汇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直接出口耗用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直接出口额+转厂出口额)]*进口总额
注:进、出口金额统计口径为报关单注明的进、出口日期属2013年的进、出口货物
三、为减轻进料加工企业工作量,企业填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时,可将属于差额结汇的出口报关单汇总为一条数据,直接虚拟一份出口报关单进行申报,但申报数据必须与企业实际情况及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中的数据一致。《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差额结汇情形)的具体填写说明详见附件2。
请企业注意:如《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第8栏“已收汇金额”和第9栏“未收汇金额”合计数小于第6栏“折人民币销售额”的,必须查找所填报数据是否遗漏其他不能收汇原因,如无法提供不能收汇合理理由的,根据3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应出口货物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