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抵减应纳税额(不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抵减余额予以退还。适用于下列企业和项目:
出口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适用于下列企业和项目:
2、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区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1)中国免税品集团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中免以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首都机场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中免以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不报关输入的水电气。
1、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退税率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退税率文库发布
3、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征收率。取得专用发票的,按专票税率和退税率从低确定。
4、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5、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区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7、.出口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执行原料退税率。
1.执行时间以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按离岸价扣除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
4、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为加工修理修配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企业,受托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开具发票。
5、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为购货专票注明金额或进口缴款书注明完税价格。
6、出口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扣除累计折旧。
7、免税品经营企业,为购货专票注明金额或进口专用缴款书注明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外贸企业购货专用发票注明金额或进口专用缴款书注明完税价格。
9、海洋工程结构物,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购货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额-免税进料)×征退税率差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免税进料)×征退税率差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计划分配率)×征退税率差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出口额-免税进料)×退税率
=(出口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计划分配率)×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汇率的不同口径:
1、增值税:当天或当月1日汇率中间价,需事先备案,1年内不得变更。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铁路客运,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铁路货运,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航空运输,联运方式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独家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实行免退税办法
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金额。
1、直接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需申报;当月未发生的,也应零申报免抵退报表。【来料加工复出口和其他免税申报,不用录入】
2、不收齐单证【黄单—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不要录入。
4、单证齐全且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才能做正式申报。
6、退(免)税申报凭证资料: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1、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办理增值税出口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免退税。
2、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由于以下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机关20日内核准,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5、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2、外贸公司:提供 “两票一单”:①出口货物报关单;②进项专票、税票(海关缴款书);③出口发票;④委托出口货物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2)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3)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5)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4、旅游购物贸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1)旅游购物贸易备查《出口货物报关单》,暂不需出口发票和进货凭证。
(2)市场采购贸易,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交易清单,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单证按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备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进货合同】
2.出口货物装货单;【货代或承运人出具,海关《放行通知书》或有类似效力。但不同于装箱单,装箱单是出口商交给买家的货物清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国内、国际单据: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国际道路货物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无法取得原始单证的,可用其他单证备案。保存期为5年。
4.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免抵退办法,提供“一票一单”:①出口发票;②《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③部分服务需提供相关服务合同
免退税办法,提供“两票”:①出口发票;②进项专票、税票(扣缴缴款书);③其他
2、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人民币);未按期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视同收汇】所列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视同收汇:由于本公告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的,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异常出口企业应在申报时,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其他出口企业应在截止期内,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可视同收汇处理。
(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2)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3)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5)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6)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7)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8)虚开、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被税务行政处罚的;
(9)违反进出口收付汇管理等,被海关外汇人行商务等行政处罚的;
(10)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
5、集团收汇:经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其成员公司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公司【类似集团财务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申报对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退(免)税
(1)付款单位为与成员公司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研发、设计合同约定的境外代付单位;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1.5 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1.6 已使用过的设备。【出口使用过的进项未抵扣设备退免税计税依据=专票金额或进口缴款书完税价格×固定资产净值÷设备原值】
1.7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未经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商业企业、个人】
1.8 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1.10 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1 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购货专票金额或进口缴款书完税价格】
1.12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13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14 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2.1 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2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3 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
3.1 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次年4月申报期】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3.2 未在规定期限内【次年4月15日】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3 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6 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6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7 不具备资质的国际运输
8 不具备资质的港澳台运输
9.1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境内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仍按过渡政策免税】
9.2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0 出口企业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判决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退(免)税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免税。
11 出口企业的供货方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退税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退(免)税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地方政策】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转厂),开外销发票。耗用国内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未按时收汇的出口货物,除第五条所列外,适用免税。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免税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税务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次年6月申报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其他视同出口的免税货物劳务,应在次月办理免税申报。
2、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应在次月(次季)办理免税申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次月(次季)办理免税申报。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次年4月申报期】、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次年4月15日】、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的,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申报免税。
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本条第2项第三款出口货物若已办理退(免)税的,在申报免税前,外贸企业及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须补缴已退税款;生产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调整申报数据或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4、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次月负数申报冲减
0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0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04含黄金、铂金成分货物;
05钻石及其饰品;
06国家计划内的卷烟;
07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0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0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3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现金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
15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单证的出口货物
16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7其他免税情形的出口货物
17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劳务;
18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
19其他免税情形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运输工具。
4、……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未在规定期限内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1.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为虚开或伪造;
2.专用发票是在供方被注销或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专用发票抵扣联与供方记账联内容不符;
4.专用发票货物劳务与供方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专用发票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方发货单、出库单及运输单据等内容不符;
7.报关单出口日期早于匹配的供方或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报关单出口货物与匹配的进货凭证货物或自产货物不符;
9.报关单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方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方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方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取得。
2、2013.8.1营改增后,国际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销售给民航国际航班的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恢复征收增值税。航空公司可以抵扣航油进项。
2、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特殊区域内货物、视同出口除外)【次年5.31前申报期】,应视同内销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内销免税的,补报免税、接受处罚;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次年6月申报期】补缴。
3、报关单的第一、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与专票相符,且报关单、专票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退(免)税。
4、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次月负数申报冲减
5、退(免)税申报受理后,在免税申报期限【次年5.31前申报期】之后审核不予退(免)税。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1、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
2、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出口退税。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
3、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4、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财税〔2003〕222号
财税〔2010〕57号
财税〔2014〕150号
1、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认定后,可适用退(免)税或免税。
2、适用免税政策的,除……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征税。
4、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应当补缴税款。
6、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金银珠宝】,应执行原料的退税率。
7、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